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檢查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90號)
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中執業藥師“掛證”
行為檢查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90號)
為強化藥品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經營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行為,2017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中加強了對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檢查工作。根據2017年以來部分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檢查情況進行匯總,現通告如下:
一、吉林、江蘇、安徽、江西、河南、廣東、海南、四川、西藏、甘肅、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發現“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65人(見附件)。其余省份的情況,后續匯總予以通告。
二、相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將上述“掛證”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獎懲記錄”欄,由所在省執業藥師注冊機構依照相關規定收繳其注冊證,并注銷注冊、對外公示。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繼續加大對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和存在“掛證”行為的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22日
本文轉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