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整理發布日期:20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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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衛生廳(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促進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經人事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對藥品使用單位人員進行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現將《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附件:1.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2.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評審表(略)

          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辦法

  為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做好藥品使用單位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

  在藥品使用單位工作,受聘擔任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三)1994315以前受聘擔任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獲得省(部)級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醫藥行業專著;

  (五)連續直接從事藥品使用崗位工作滿5年,累計10年以上;

  (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的藥事法規考核合格。

  三、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專家組成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部。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屬地方管理的單位,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申報;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軍隊所屬單位的人員,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附《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出版專著內容說明、獲獎證書、藥事法規考核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審核,辦理批準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于20011030日前,將執業藥師資格(藥品使用單位)認定申報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認定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取消該單位申報權或個人的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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